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莊自南
訴訟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被 告 莊永忠
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