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69號
TPDV,101,訴,1469,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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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楊竣偉
被   告 葉儀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間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有配偶之人,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 ,兩造間關係迄至99年9月底被告前往英國東倫敦大學攻讀 博士學位為止,原告思慮與被告間之關係難長久,因此於99 年11月底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竟恐嚇原告必須給付新臺幣 (下同)40萬元予被告,否則將兩造於交往期間所拍攝之性 行為照片寄送予原告父母及原告上班之處所等語,惟在原告 試圖說服期間,被告竟於99年11月30日凌晨,將雙方性行為 影片以及被告利用MSN擷取之原告裸露照片,以CARREYHOLE 、BLANCABEEYOTCH帳號名義,張貼於原告配偶之部落格上, 並到MOBILE01論壇網站張貼文章煽動網友前往觀看裸露影片 照片及嘲諷文章,隨後更寄發多封EMAIL向原告表示已將上 揭照片影片散佈於網路上,而因被告張貼行為經大量轉載, 造成蘋果日報及國內多家媒體報導,致原告精神受到極大折 磨,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8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與被告 為男女朋友關係,因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竟於99年11月30



日,將雙方性行為影片以及原告裸露照片,以CARREYHOLE、 BLANCABEEYOTCH帳號名義,張貼於原告配偶之部落格上散佈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MSN對話紀錄、性行為影片擷取畫面 、原告配偶部落格擷取畫面、蘋果日報擷取照片、原告與 YAHOO奇摩往來EMAIL、原告EMAIL擷取畫面、MOBILE01擷取 畫面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到Mobile01論壇網站張貼文章煽動網友前往 觀看裸露影片照片及嘲諷文章之部分,經查,被告於張貼後 寄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內容略以:「不知哪來的網友把你們的 blog po到01上(將部落格內容張貼到Mobile01),果然連 老天爺都要幫我…我還正想把妳的大作PO到歐都賣和家庭劇 院那裡(應為社群網站內之機車和家庭劇院討論區),沒想 到就有人幫我轉po到01了…關部落格沒用啦,01鄉民已經把 內容全複製上去…麻煩幫我查一下是誰轉po到01的,我要重 金酬謝他」等語,此有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卷第 24-25頁),另外,原告所提出之Mobile01網站擷取畫面內 容,乃係由帳號名稱為「LARMA」之人張貼標題為「晚上睡 不著亂逛網頁看到的」文章,而文章後方回覆留言係由帳號 名稱為:「SMALLILY、DOUGMICHELLE2001、OREWA、MAUKAI 、SANGOKID、ANKOCHIU、ZZZQWEZZZ、CARAMEL APPLE、 WORKDUCK、CHOU3520、JEFF0988、WARLE、郵筒、雄大、 RICKCHUANG0202、JOEY888、SIMONCHUTW、LILILIYA、快停 權了、超級小刀、汁液型男、AGUM0430」等人留言,並未有 原告所述「CARREYHOLE、BLANCABEEYOTCH」帳號之留言,而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轉貼之帳號「LARMA」者與被告間有何關 聯,自難認被告有將上揭影片轉貼於Mobile01網站之行為, 是被告之行為,應係以上述二帳號,而將上開內容張貼在原 告配偶部落格之部分,其於部分尚無從認為係被告所張貼, 應可確定;另原告主張其裸露生殖器之照片,為被告趁與原 告MSN視訊時所無故取得之電磁紀錄等語,惟此亦未見原告 舉證證明之,亦難認原告主張為真實。綜上,原告之主張於 被告將兩造間性行為影片及原告正面裸露生殖器之照片張貼 於原告配偶部落格之部分為有理由,被告就此部分應負擔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次按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 亦有明文。而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 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 。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



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將兩造間性行為 影片及原告正面裸露生殖器之照片張貼於原告配偶部落格上 ,致其精神遭受損,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責任,即非無據;而被告因原告與結束其與被告之婚外情 ,導致被告認為感情受損,故將雙方性行為影片放置原告配 偶之部落格作為其對應處理之方法,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隱私權,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5萬元為適當。
㈢末按民法明定因侵權行為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應為 金錢賠償(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此即民法第213條第1 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自無適用同條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 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參照),即以受有非財產上損 害而請求金錢賠償者,固不得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請求就該 金錢加給利息,惟侵權行為人支付該金錢遲延時,被害人非 不得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定利息(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689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以金 錢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被告經原告以本訴訟請求後,迄今尚 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規定,得請求按法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是原告自得就上開得請求給付之數額,併請求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6月12日(卷第60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而受有非財產 上損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調查之證 據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 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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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