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汪偉琳
再審相對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再審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翔立」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中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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