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聲 請 人 吳享澤 4樓 吳咸靜兼法定代理人 吳承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吳享澤、吳咸靜之法定代理人林文祈之印鑑證明,及林文祈同意吳享澤、吳咸靜拋棄繼承之書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