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589號
TPDV,101,繼,1589,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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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吳享澤
4樓
吳咸靜
兼法定代理人 吳承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提出聲請人吳享澤吳咸靜之法定代理人林文祈之印鑑證
明,及林文祈同意吳享澤吳咸靜拋棄繼承之書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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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