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547號
TPDV,101,繼,1547,201210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賴李寶貴
賴顯榮
賴獻堂
賴顯來


賴春秀
賴春蓮

李林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悉得為繼承之日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印鑑證明,並於陳報狀上補蓋印鑑章。
三、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四、提出聲請人李林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