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劉湘武即盛鼎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 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 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僅提出相對人盛鼎國際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盛鼎公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影本及債務 明細表正本等件,而漏未提出如附件一到五所示資料到院, 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件:
一、相對人盛鼎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盛鼎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 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營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三、相對人盛鼎公司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
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 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 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 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盛鼎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 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 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 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五、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6號准予聲請人呈報備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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