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210號
TPDV,101,消債補,210,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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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正義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林美素98年、99年、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 年1 至10月之薪資存摺影本(應附 清晰之封面及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最新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與配偶、子女最新之 財產歸屬清單到院。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之工作為何 ?每月所得為何?(切勿省略、漏未提出)
二、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曾按期繳款之證明文 件,並說明依約履行還款至何時毀諾、協商之背景及動機。 又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事 實?應提出出相關證據到院。
三、聲請人稱配偶林美素目前另聲請更生中(見本院卷第61頁) ,請提出其配偶林美素之更生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影本到院。
四、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五、提出聲請人全戶目前每月繳納租金2 萬2 千元之證明文件; (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現金給付應提出 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



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 金數額為何,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到院 。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及補陳更生理由狀(四) 中說明共有3 名子女,其中翁怡婷快成年由其自理,翁紫玲翁竣威之生活支出共計2 萬3,802 元,並由其負擔其中之 1 萬7,321 元、配偶林美素負擔6,481 元等語,請說明其與 配偶係約定如何分擔該等費用?其分擔之計算方式為何?七、聲請人陳稱於99年、100 年間係以擺設路邊攤為業,請詳為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之擺攤時間及收入狀況情形(地點、販 賣物品、時間)、成本及收入狀況。若有擺攤之相關證物, 請併為提出。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仍領取租金補助及低收補助?每 月補助之金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該等補助之補助款之公文 書、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到院。又聲請更生前兩年,聲請人全 戶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九、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 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 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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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