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208號
TPDV,101,消債補,208,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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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寧梓妡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與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及98年至10 0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98年6 月至101 年10月之 薪資存摺影本或由所任職公司所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到院。並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聲請協商時每月收入為何 ?與最達債權銀行無法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到院。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母親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及聲請 人之母親陳俞錚、女兒寧淳雅99年至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清單到院。
三、提出聲請人與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 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提出目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全戶每月支付租金1 萬4500 元之繳納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 ,如係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 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 ?又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98年7 月迄今居住何處 ,如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五、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2500元、電話費 (包含室內電話、網路、有線電視、手機)2000元、水電瓦



斯3000元、生活雜支2000元、勞健保3400元之相關繳費單據 或證明文件。並應說明上開每月支出之電話費、網路費、有 線電視費、水電瓦斯費、生活雜支等家庭共同支出之各項金 額分別為何?與同住之人如何分擔該等費用?(應詳列計算 式)。
六、請說明聲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攤受扶養人寧淳雅及陳 俞錚每月5 千元及3 千元之扶養費用?又該等費用係如何計 算得出。
七、說明聲請人全戶及受扶養人自99年10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 、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案 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
九、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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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