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國志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附表: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272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7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8人,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2720元【計算式:(7+1) X10 X34=2720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之鍾添增、張麗華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 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前於95年間及99年2月間曾先後與債權銀行台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自先後二次協商成立後各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 說明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第一次協商成立之協 議書、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5年迄今,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 貼等)?並請提出95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略加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5年迄101年1月止, 每月實際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如租屋居住,請提出租 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許寶貴、所扶養之鍾添增、張麗華之95 年度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 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 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 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 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 (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 之項目、數額及領取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