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65號
TPDV,101,建,265,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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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65號
原 告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279,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4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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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