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9號
原 告 喬宗凡
被 告 鄭芷妮
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 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抬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原判決第一頁關於「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