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682號
TPDV,101,家聲,682,2012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張文學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相 對 人 張文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 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 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 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本 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訴訟費用 收款收據、新生報廣告費收據、新生報海外廣告費收據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訛。基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新臺幣23,000元(如附 表所示),及如主文所示之法定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0,800元 │ 繳費收據1紙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200元 │ 繳費收據2紙 │
├───────┼─────────┼────────┤
│ 合 計 │ 23,00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