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1年度,32號
TPDV,101,家簡,32,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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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孔幸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頂志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8,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93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90元,尚應補繳32,747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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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