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40號
TPDV,101,國,40,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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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40號
原 告 彭芬PANTHONG PHOTHIWONG,原名為
PHOPHIWONG BUNPHENG
沾農JAMNONG LUANGPENG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
被 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謝立功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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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