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691號
TPDV,101,司聲,1691,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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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楊至剛
相 對 人 曹睿華(即曹占華).
相 對 人 周雍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 訴字第128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 九,餘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69,607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確定為62,646元(計算式:69,607×9/10=62,646(採 四捨五入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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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