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277號
TPDV,101,司聲,1277,201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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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相 對 人 王金世英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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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