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774號
TPDV,101,司票,15774,2012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774號
聲 請 人 王俐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崇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