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326號聲 請 人 黃邱龍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百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受款人邱龍妹與聲請人是否同一人?並提出聲請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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