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210號
TPDV,101,司票,15210,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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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210號
聲 請 人 名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三明連陳秀香、陳佩芬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票載金額、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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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