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91號聲 請 人 劉福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偉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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