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06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秋水、蘇冠州、蘇吳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蘇吳卻,抑或蘇吳却?並提出戶籍謄本 (記事不省略)。二、陳明本件本票之發票日,及何時向債務人為提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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