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106號
TPDV,101,司票,15106,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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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0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秋水蘇冠州、蘇吳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蘇吳卻,抑或蘇吳却?並提出戶籍謄本
(記事不省略)。
二、陳明本件本票之發票日,及何時向債務人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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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