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105號
TPDV,101,司票,15105,2012101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0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冠州、蘇吳卻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請釋明本票到期後有無向相對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龍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