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4887號
TPDV,101,司票,14887,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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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887號
聲 請 人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王湘怡王世均
洪宜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王湘怡」或「陳振謙」?)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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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