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4792號
TPDV,101,司票,14792,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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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792號
聲 請 人 劉婉英即佳泰當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鍚輝陳巧筠何浩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鍚輝陳巧筠何浩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請確認相對人為陳錫輝陳鍚輝,如聲請狀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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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