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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