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035號
SJEV,106,重簡,1035,2017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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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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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