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532號聲 請 人 徐廣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海萍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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