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4532號
TPDV,101,司票,14532,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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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532號
聲 請 人 徐廣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海萍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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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