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474號
TYEV,90,桃補,474,20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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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惟德
  訴訟代理人 陳坤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
     陸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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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