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4454號
TPDV,101,司票,14454,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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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454號
聲 請 人 古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盟有限公司林姿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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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