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454號
聲 請 人 古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盟有限公司、林姿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