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林煜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叁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叁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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