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462號
TYEV,90,桃補,462,200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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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林煜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叁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叁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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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