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976號
聲 請 人 巧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育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建國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1 年9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相對 人劉建國之住、居所所在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 於101 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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