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943號
TPDV,101,司催,1943,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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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林玟良
代 理 人 林中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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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