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994號
TPDV,101,司促,26994,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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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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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