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976號
TPDV,101,司促,26976,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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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明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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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