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897號
TPDV,101,司促,26897,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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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薇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雄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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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薇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