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瀛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瀛德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211766│ │0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6823號)
(一)債務人黃瀛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0月25日止累計221,733 元正
未給付,其中211,766 元為消費款;6,727 元為循環利息
;3,24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