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756號
TPDV,101,司促,26756,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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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筆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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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