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誠
一、債務人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志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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