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馬灝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君璧
徐英奇
一、債務人蘇君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陸仟貳佰
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蘇君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徐英奇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