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532號
TPDV,101,司促,26532,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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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維民
三村93號


郭宥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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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