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金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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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