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翔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合翔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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