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201號
TPDV,101,司促,26201,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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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黃美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昌國
43之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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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