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偉亭
樓
陳水良
林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614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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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秀月、陳│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72560│水良、陳偉│月1日起 │ │八三 │
│ │元 │亭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秀月、陳│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2560│水良、陳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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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
一、緣債務人陳偉亭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
人陳水良、林秀月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金額新臺幣408,43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陳偉亭自101 年4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72,560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水良、林秀月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