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132號
TPDV,101,司促,26132,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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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羿竹
陳忠揚
王翊蘋(原名王翊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6132號)
(一)緣債務人陳羿竹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陳忠揚
王翊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31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羿竹自101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683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忠揚王翊蘋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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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