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坤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承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
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
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
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
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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