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麗妃
鄭勝煌
林禎欽
樓之1
宋國鼎
孫美惠
樓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孟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妃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貳佰壹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勝煌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柒佰肆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禎欽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國鼎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貳佰
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美惠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肆佰叁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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