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民生
張惠美
林秋萍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孟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杰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民生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惠美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秋萍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叁仟肆佰玖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