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811號
TPDV,101,司促,25811,201210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