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慧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
九年十月二十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5767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
年8 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 號函核准
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章慧之於92年5 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
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
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8.25%計
算之利息,及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繳清金
額新臺幣(以下同)999 元(含)以下無需繳付,1,
000 元至10,000元按月計收150 元,10,001元至30,0
00元按月計收300 元,30,001元至60,000元按月計收
600 元,60,001元至90,000元按月計收900 元,90,0
01元至120,000 元按月計收1,200 元,120,001 元至
200,000 元按月計收1,500 元,200,001 元(含)以
上按月計收2,000 元)。
(三)查債務人前參加95年債務協商,債務人自99年1 月起
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97,726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
定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