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733號
TPDV,101,司促,25733,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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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淳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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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